[摘要] 在宜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,申请执行人吴某紧握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:“感谢执行法官为我追回2万多元钱。”
2014年8月,被执行人韦某找到申请执行人吴某,请其在某村村口畜牧交易场内建造一个斗牛场,双方未签订书面。2014年10月,在吴某的组织下,经过2个月的施工,该斗牛场顺利完工,并交付韦某管理使用。经结算,韦某应付吴某人工费42980元。因韦某当时手头拮据,韦某写下尚欠吴某人工费42980元的欠条,并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。2015年2月14日,韦某付给吴某人工费17000元。
后来,韦某频换手机号,踪迹难寻。无奈,吴某将韦某诉至法院,要求韦某支付未给付的人工费25980元。案件审理期间,韦某下落不明,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。
判决生效后,吴某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法官经核实,韦某在宜州城区有一栋,执行法官迅速对该进行查封。
8月1日上午,被执行人韦某的朋友刘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。刘某称,韦某位于宜州城区的已出卖给他,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因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,现无法办理,请求法院解除对韦某房产的查封。执行法官向刘某说明,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,如要解除对韦某房产的查封,必须先履行支付吴某人工费25980元。经过执行法官的释疑开导,刘某同意向吴某支付拖欠的人工费25980元。该案顺利执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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